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8年度,16770號
SLDV,108,司促,16770,201912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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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16770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何俊松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萬壹仟叁佰捌拾叁元,及如
  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
  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
  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3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謝嘉媚
 
 
 
 
 
 
 
 
 
 
 
 
附表108 年度司促字第16770 號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何俊松  │自民國104年9│至清償日止 │年息14.99%  │
│  │41383 │     │月1日起   │      │       │
│  │元  │     ├──────┼──────┼───────┤
│  │   │     │自民國95年11│至民國104年8│年息20%    │
│  │   │     │月10日起  │月31日止  │       │
└──┴───┴─────┴──────┴──────┴───────┘
違約金: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何俊松  │自民國95年11│至清償日止 │按月計付新臺幣│
│  │41383 │     │月10日起  │      │300元之違約金 │
│  │元  │     │      │      │       │
└──┴───┴─────┴──────┴──────┴───────┘
 
 
 
 
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依據銀行法第四十七條之一修正及金管會函令『自民國
    104 年9 月1 日起,銀行辦理現金卡之利率或信用卡業
    務機構辦理信用卡之循環信用利率,不得超過年利率百
    分之15。』故請求利率自民國104 年9 月1 日起予以限
    縮,在此合先敘明。
  二、相對人於民國95年間曾參與債務協商並且成立,約定自
    民國95年8 月起,分80期、利率百分之2.68、每月10日
    繳款,計新臺幣15,313元,按債權比例向債權人清償債
    務至全數清償為止。詎料,相對人未依債務協商約定履
    行繳款,依債務協商機制協議書之約定,相對人未依協
    議書約定為清償時,債權人得回復原契約利率及條件進
    行請求,債務人亦喪失期限利益,未到期部分視為全部
    到期。經查,債務協商之原契約為信用卡契約( 占協商
    債權1.00) ,在此合先敘明。
  三、相對人於民國92年8 月6 日向聲請人訂立信用卡使用契
    約,依信用卡使用契約約定,相對人得持卡於財團法人
    聯合信用卡處理中心之特約商店記帳消費,或依本行及
    辦理預借現金之機構,依相關規定及程序辦理預借現金
    交易,並須於當( 次) 月之繳款截止日即25日前,向聲
    請人進行信用卡消費借款清償,若逾期未為清償,自結
    帳日之次日起,按年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利息,並按月
    計付新臺幣300 元之違約金。
  四、相對人至民國95年11月9 日止,共計信用卡消費簽帳新
    臺幣41,383元未按期給付,及自民國92年8 月6 日起至
    民國95年11月9 日止之消費款未獲清償,故依民事訴訟
    法第五百零八條規定聲請 鈞院發給支付命令,以保債
    權行使,為此,狀請鑒核,實感德便。
 
釋明文件:1 、帳務明細。
     2 、信用卡申請書。
     3 、信用卡約定條款。
     4 、債協協議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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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