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16763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翁偉豪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肆萬零肆佰伍拾壹元,及
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
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6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元成璋
附表108 年度司促字第16763 號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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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翁偉豪 │自民國95年9 │至清償日止 │年息9.25% │
│ │140451│ │月12日起 │ │ │
│ │元 │ │ │ │ │
└──┴───┴─────┴──────┴──────┴───────┘
違約金: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翁偉豪 │自民國95年10│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
│ │140451│ │月12日起 │ │內者依上開利率│
│ │元 │ │ │ │百分之十,逾期│
│ │ │ │ │ │超過六個月部份│
│ │ │ │ │ │依上開利率百分│
│ │ │ │ │ │之二十計算 │
└──┴───┴─────┴──────┴──────┴───────┘
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相對人於民國93年8 月12日向聲請人訂立信用貸款,貸
款總額為新臺幣二十二萬元整,利息按固定利率百分之
9.25計息,詎料,相對人僅繳納本息至民國95年9 月11
日即未再清償任何款項,現尚有新臺幣140,451 元未獲
清償。餘欠本息經債權人屢屢催討未果,依消費性貸款
約定書之約定,債務人不依約清償本金或利息者,借款
視為全部到期。據此,相對人已喪失期限利益,自應給
付前揭請求標的之借款本息。
二、為此,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八條規定聲請 鈞院發給
支付命令以保債權行使,實感德便。
釋明文件:1、帳務明細。
2、消費性貸款協議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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