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16725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青溪計程車客運服務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軍志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潘隆豪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陸萬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
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
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
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其餘之請求駁回。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五、如不服本命令駁回部分,應於本命令送達後十日內,以書狀
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8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謝嘉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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