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8年度,16725號
SLDV,108,司促,16725,20191218,1

1/1頁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16725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青溪計程車客運服務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軍志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潘隆豪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陸萬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
  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
  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
  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其餘之請求駁回。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五、如不服本命令駁回部分,應於本命令送達後十日內,以書狀
  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8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謝嘉媚

1/1頁


參考資料
青溪計程車客運服務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