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8年度,16677號
SLDV,108,司促,16677,201912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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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16677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宋耀明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陳婕鈴即陳淑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玖萬貳仟貳佰貳拾貳元,及其
  中新臺幣柒萬玖仟零肆拾柒元,自民國九十五年九月二十五
  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
  二十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
  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
  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2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謝嘉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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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