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8年度,16596號
SLDV,108,司促,16596,201912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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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16596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馨琳揚企管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明良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林詠瑄即王郁芸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叁仟玖佰陸拾柒元,及自民國
  一百零二年三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
  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
  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9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鄭明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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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馨琳揚企管顧問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