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16586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予康
代 理 人 黃一展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皇家季節酒店有限公司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壹佰開發有限公司
兼上二人之
法定代理人 李銘松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方素蝶
一、債務人皇家季節酒店有限公司、李銘松、方素蝶應向債權人
連帶清償新臺幣柒億柒仟捌佰萬元,及如附表項目一所示之
利息、違約金,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億叁仟萬元,及如附表
項目二所示之利息、違約金,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
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務人連帶負擔。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1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謝嘉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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