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16580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台灣永旺信用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橋明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陳宇飛即陳耀庭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貳萬玖仟貳佰壹拾伍元,
及其中新臺幣伍萬零壹拾伍元,自民國一百零二年九月二十
一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二十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
十九.七一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二十一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四.九八計算之利息,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
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1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謝嘉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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