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16576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王帥雅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萬叁仟玖佰叁拾伍元,及其
中新臺幣肆萬玖仟肆佰叁拾貳元,自民國九十五年九月十九
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
二十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新臺幣壹仟壹佰伍
拾元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
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1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謝嘉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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