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16547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盧立昇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萬肆仟零叁拾壹元,及如附
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7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謝嘉媚
附表
108年度司促字第16547號
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盧立昇 │自民國104年9│至清償日止 │年息14.99% │
│ │24031 │ │月1日起 │ │ │
│ │元 │ ├──────┼──────┼───────┤
│ │ │ │自民國95年12│至民國104年8│年息20% │
│ │ │ │月25日起 │月31日止 │ │
└──┴───┴─────┴──────┴──────┴───────┘
違約金: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盧立昇 │自民國95年12│至民國108年8│按月計收違約金│
│ │24031 │ │月25日起 │月31日止 │150元 │
│ │元 │ │ │ │ │
└──┴───┴─────┴──────┴──────┴───────┘
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相對人盧立昇(下稱相對人)對聲請人負有信用卡債務
,然相對人履約繳款本息至95年12月24日後即為毀諾。嗣聲
請人索催良久,仍遭置之不理,現積欠金額為24031元,且
按兩造當時之信用卡約定條款第15條約定:利率為年息百分
之20,且如有遲延繳款者則加計違約金。至此聲請人自得請
求相對人一次償還前開本息。二、又本件係請求一定數量之
金錢債務,特依民事訴訟法第508 條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
賜本案支付命令,以維權益,至感法便。釋明文件:1.信用
卡申請書與約定條款。2.帳務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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