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8年度,16547號
SLDV,108,司促,16547,201912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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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16547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盧立昇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萬肆仟零叁拾壹元,及如附
  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7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謝嘉媚
 
 
 
 
 
 
 
 
 
 
 
 
附表
108年度司促字第16547號
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盧立昇  │自民國104年9│至清償日止 │年息14.99%  │
│  │24031 │     │月1日起   │      │       │
│  │元  │     ├──────┼──────┼───────┤
│  │   │     │自民國95年12│至民國104年8│年息20%    │
│  │   │     │月25日起  │月31日止  │       │
└──┴───┴─────┴──────┴──────┴───────┘
違約金: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盧立昇  │自民國95年12│至民國108年8│按月計收違約金│
│  │24031 │     │月25日起  │月31日止  │150元     │
│  │元  │     │      │      │       │
└──┴───┴─────┴──────┴──────┴───────┘
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相對人盧立昇(下稱相對人)對聲請人負有信用卡債務
  ,然相對人履約繳款本息至95年12月24日後即為毀諾。嗣聲
  請人索催良久,仍遭置之不理,現積欠金額為24031元,且
  按兩造當時之信用卡約定條款第15條約定:利率為年息百分
  之20,且如有遲延繳款者則加計違約金。至此聲請人自得請
  求相對人一次償還前開本息。二、又本件係請求一定數量之
  金錢債務,特依民事訴訟法第508 條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
  賜本案支付命令,以維權益,至感法便。釋明文件:1.信用
  卡申請書與約定條款。2.帳務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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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