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16531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新世紀資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井琪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騰翔數位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浩仁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玖拾萬叁仟柒佰肆拾玖元,及
自民國一百零八年十二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
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
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7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謝嘉媚
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請求之原因及事實
相對人騰翔數位科技有限公司於108年06月起,申請使用聲
請人之相關電信服務,此有用戶申請書影本可稽(原證二~
原證六)。聲請人依約提供電信服務給相對人後,相對人即
應於繳費通知單所定之期限內向聲請人繳納電信服務費用,
詎料相對人累計其中數期帳款未全數繳納,共計積欠903,74
9元整 (原證一) ,且經聲請人數次催討皆未置理。
(二)應發支付命令之陳述
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為求簡速裁判,爰依
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八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程序迅賜對相
對人發支付命令,限令如數清償並負擔程序費用,俾保權益
,實感德便。
釋明文件:騰翔數位 原證一 ~ 原證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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