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16434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莫兆鴻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吳詹喜招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陸萬叁仟肆佰零伍元,及如附
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
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9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鄭明玉
附表108年度司促字第16434號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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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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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01│新臺幣│吳詹喜招 4│自民國 108年│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十一│
│ │2021元│0000000000│11月 22日 │ │點七九 │
│ │ │0545 │起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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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02│新臺幣│吳詹喜招 4│自民國 108年│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十三│
│ │5068元│0000000000│11月 22日 │ │點二九 │
│ │ │0545 │起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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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03│新臺幣│吳詹喜招 4│自民國 108年│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十二│
│ │8967元│0000000000│11月 22日 │ │點七九 │
│ │ │0545 │起 │ │ │
├──┼───┼─────┼──────┼──────┼───────┤
│ 004│新臺幣│吳詹喜招 4│自民國 108年│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十三│
│ │44999 │0000000000│11月 22日 │ │點七九 │
│ │元 │0545 │起 │ │ │
└──┴───┴─────┴──────┴──────┴───────┘
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緣相對人吳詹喜招於民國86年1月1日向債權人申請信用卡(
帳號:0000000000000000),詎相對人逾期未為繳款,迄今
尚欠如利息附表序號1、2、3、4所示之本金及利息,暨自民
國108年7月起各筆本金結算至民國108年11月21日止未受償
之循環利息2050元及違約金暨手續費300元。已結算未受償
之利息係依信用卡約定條款有關遲延利息之約定即將每筆「
得計入循環信用本金之帳款」,自各筆帳款入帳日起,就該
帳款之餘額以約定之年利率計算至該筆帳款結清之日止;違
約金為當期繳款延滯時,以新臺幣三百元,連續二期延滯繳
款時,第二期違約金新臺幣四百元,連續三期延滯繳款時,
第三期之違約金新臺幣五百元計算;手續費則為(一)預借現
金手續費(每筆預借現金金額之3.5%加上新臺幣100元計算)
;(二)分期借款手續費用(分期借款金額乘以約定分期費率)
;(三)年費:依各信用卡卡別收取,詳見信用卡申請書;(
四)國外交易授權結匯:依交易金額乘以1.5%計算;(五)掛
失手續費:每卡新臺幣200元;(六)調閱帳單手續費:國內
消費簽帳單每張50元,國外消費簽單每張100元;(七)補送
帳單手續費:每次每份100元。
本件為請求一定數量金錢為標的,為求簡速,特依民事訴訟
法第五百零八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鑒核,迅賜對相對人發
給支付命令,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俾保債權,至感德便。
釋明文件:債權證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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