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16421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代 理 人 張嘉珊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楊曉如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陳朝瑞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叁拾壹萬柒仟柒佰零貳元
,及自民國九十五年五月三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
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
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
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4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鄭明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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