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8年度,16421號
SLDV,108,司促,16421,201912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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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16421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代 理 人 張嘉珊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楊曉如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陳朝瑞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叁拾壹萬柒仟柒佰零貳元
  ,及自民國九十五年五月三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
  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
  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
  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4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鄭明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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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