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8年度,16215號
SLDV,108,司促,16215,201912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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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16215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代 理 人 蘇龍昇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李宥儒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玖萬零貳佰伍拾肆元,及
  自民國一百零八年九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
  百分之十四.二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八年十月二
  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
  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之違約金,其應計付之違約金每次連續收取期數最高以九個
  月計算為限,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
  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4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謝嘉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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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