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16215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代 理 人 蘇龍昇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李宥儒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玖萬零貳佰伍拾肆元,及
自民國一百零八年九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
百分之十四.二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八年十月二
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
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之違約金,其應計付之違約金每次連續收取期數最高以九個
月計算為限,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
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4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謝嘉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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