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15942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陳張寶貴
上列聲請人即債權人聲請對相對人即債務人陳光之繼承人、陳摘
之繼承人、陳良之繼承人、陳迎禧之繼承人、陳坎水之繼承人發
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督促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民事訴訟法第511 條各款之事項 ,否則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 條第1 項前 段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核債權人所 提出之聲請狀所載,認有提出被繼承人陳秋松之除戶戶籍謄 本、繼承系統表、繼承人戶籍謄本等書證之必要,經本院於 民國108 年11月26日通知提出,並於108 年12月2 日寄存在 債權人送達地之警察機關,迄今尚未補正,有送達證書附卷 可證。依首開法條規定,債權人之聲請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24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謝嘉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