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8年度,15144號
SLDV,108,司促,15144,20191204,2

1/1頁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15144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台灣艾瑪文化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董光桓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陳品昀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叁仟玖佰元,及自民國一百零
  八年九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
  之利息,暨按月以新臺幣伍佰元計算之違約金,否則應於本
  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叁仟壹佰伍拾元,及自民國一
  百零八年八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
  計算之利息,暨按月以新臺幣伍佰元計算之違約金,否則應
  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務人負擔。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4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謝嘉媚

1/1頁


參考資料
台灣艾瑪文化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