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15144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台灣艾瑪文化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董光桓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陳品昀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叁仟玖佰元,及自民國一百零
八年九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
之利息,暨按月以新臺幣伍佰元計算之違約金,否則應於本
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叁仟壹佰伍拾元,及自民國一
百零八年八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
計算之利息,暨按月以新臺幣伍佰元計算之違約金,否則應
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務人負擔。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4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謝嘉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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