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14030號聲 請 人即債權人 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勝宏 相 對 人即債務人 李正忠即李進來之繼承人相 對 人即債務人 李正豐即李進來之繼承人相 對 人即債務人 李天富即李進來之繼承人相 對 人即債務人 李正豐 一、債務人李正忠即李進來之繼承人、李正豐即李進來之繼承人 、李天富即李進來之繼承人應於繼承李進來所得遺產範圍內 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捌仟零肆拾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八年 七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三.○九計算 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八年八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其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 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若債權人對債 務人李正忠即李進來之繼承人、李正豐即李進來之繼承人、 李天富即李進來之繼承人之財產強制執行無效果時,由債務 人李正豐向債權人為給付,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二、債務人李正忠即李進來之繼承人、李正豐即李進來之繼承人 、李天富即李進來之繼承人應於繼承李進來所得遺產範圍內 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叁仟壹佰零玖萬陸仟捌佰捌拾叁元,及 自民國一百零八年七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 分之二.七七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八年八月十三日 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 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 金,其應計付之違約金每次連續收取期數最高以九個月計算 為限。若債權人對債務人李正忠即李進來之繼承人、李正豐 即李進來之繼承人、李天富即李進來之繼承人之財產強制執 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李正豐向債權人為給付,否則應於本 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三、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務人連帶負擔。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24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元成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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