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8年度,14030號
SLDV,108,司促,14030,201912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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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14030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勝宏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李正忠即李進來之繼承人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李正豐即李進來之繼承人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李天富即李進來之繼承人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李正豐 
一、債務人李正忠即李進來之繼承人李正豐即李進來之繼承人
  、李天富即李進來之繼承人應於繼承李進來所得遺產範圍內
  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捌仟零肆拾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八年
  七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三.○九計算
  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八年八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其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
  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若債權人對債
  務人李正忠即李進來之繼承人李正豐即李進來之繼承人
  李天富即李進來之繼承人之財產強制執行無效果時,由債務
  人李正豐向債權人為給付,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李正忠即李進來之繼承人李正豐即李進來之繼承人
  、李天富即李進來之繼承人應於繼承李進來所得遺產範圍內
  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叁仟壹佰零玖萬陸仟捌佰捌拾叁元,及
  自民國一百零八年七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
  分之二.七七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八年八月十三日
  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
  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
  金,其應計付之違約金每次連續收取期數最高以九個月計算
  為限。若債權人對債務人李正忠即李進來之繼承人李正豐
  即李進來之繼承人、李天富即李進來之繼承人之財產強制執
  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李正豐向債權人為給付,否則應於本
  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務人連帶負擔。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24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元成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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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