選任臨時管理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司字,108年度,53號
SLDV,108,司,53,201912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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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字第53號
聲 請 人 王梅櫻 
      白景仁 
上列聲請人聲請為相對人嘉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選任臨時管理人
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相對人之股東暨前任監察人,然相 對人之現任董事長胡大維及前任董事長張若蓉涉嫌業務侵占 相對人公司款項,相對人股東委請聲請人對渠等二人提出刑 事業務侵占罪告訴。詎料,於刑事偵查期間,胡大維及張若 蓉竟於108 年9 月11日寄發存證信函辭去相對人董事職務, 惟渠等二人於擔任董事長及董事期間,帳目不清且拒絕向各 董事及股東報告,致無任何董事願意接任董事長,甚而紛紛 辭去董事職務,又聲請人亦已辭去監察人職務,故相對人現 無任何董事,依公司法第208 之1 條規定,聲請為相對人選 任臨時管理人等語。
二、股份有限公司之董事會不為或不能行使職權,致公司有受損 害之虞時,法院因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之聲請,得選任一人 以上之臨時管理人,代行董事長及董事會之職權,但不得為 不利於公司之行為,公司法第208-1 條第1 項固有明文,但 依上開規定之立法理由:按公司因董事死亡、辭職或當然解 任,致董事會無法召開行使職權;或董事全體或大部分均遭 法院假處分不能行使職權,甚或未遭假處分執行之剩餘董事 消極地不行使職權,致公司業務停頓,影響股東權益及國內 經濟秩序,增訂本條,俾符實際等語,足見上開選任臨時管 理人之規定,係在公司尚可正常營運,僅因董事會不為或不 能行使職權,致公司有受損害之虞,為維繫公司之正常營運 ,方有適用餘地,如公司已無法正常營運,自不得聲請法院 為該公司選任臨時管理人。
三、經查,相對人之董事及監察人,均已辭任,固有該公司基本 資料、變更登記表、存證信函在卷可稽,惟相對人前申請自 108 年1 月1 日至108 年12月31日停業,且相對人目前營業 狀況為「非營業中」,有本院依職權查詢之公司及分公司基 本資料查詢明細,及卷附財政部稅務入口網之營業(稅籍) 登記資料公示查詢服務資料可參。況聲請人僅泛稱相對人無 任何董事可行使職務,實有選任臨時管理人之必要,未提出 因相對人無董事,致相對人受損害之事證。足認相對人已未



正常營業,自難認相對人具有尚可正常營運,僅因董事會不 為或不能行使職權,致公司有受損害之虞之情形,依前開規 定及說明,本院自無因維繫相對人公司正常營運,而為其選 任臨時管理人代行董事職權之必要。從而,聲請人聲請本院 選任相對人之臨時管理人,於法尚有未合,應予駁回。四、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2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劉瓊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26 日
書記官 劉淑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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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嘉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