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原訴字第7號
原 告 王慧君
訴訟代理人 邱群傑律師(法扶律師)
複 代理 人 許卓敏律師(法扶律師)
被 告 王美書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按提起民事訴訟應預納裁判費,此為必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 ,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 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此觀民 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規定自明。
查原告起訴未據預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8 年11月19日裁 定命原告於5 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同年月26日送達原告,有 本院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又原告雖聲請訴訟救助,惟業經本院 以108 年度救字第105 號裁定駁回其聲請確定。是原告逾期已 久迄仍未補正,依上規定,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沛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被告不得抗告。
原告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1 日
書記官 邱筱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