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債權不存在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7年度,946號
SLDV,107,訴,946,2019122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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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946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蘇雅瑄 
      蘇雅菁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朱淑禎間請求確認債權不存在等事件,上
訴人對於民國108年11月2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查本件上訴聲明範圍內之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
叁佰玖拾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伍萬玖仟肆佰壹拾伍元,未據
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
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七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2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李佳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關於命
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26  日
               書記官 劉雅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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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