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946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蘇雅瑄
蘇雅菁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朱淑禎間請求確認債權不存在等事件,上
訴人對於民國108年11月2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查本件上訴聲明範圍內之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
叁佰玖拾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伍萬玖仟肆佰壹拾伍元,未據
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
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七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2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李佳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關於命
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26 日
書記官 劉雅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