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30號
上 訴 人 威唐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忠禎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陸軍後勤指揮部間請求給付重購價差等事
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8 年11月1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
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549,
097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9,367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
達後5 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菊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8 日
書記官 張淑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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