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4年度他調字第1號
公 訴 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許肇棟
選任辯護人 陳國陣律師
王朝陽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貪污治罪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74年
度偵字第91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於民國九十四年二月四日所為停止審判裁定,應予撤銷。 理 由
一、按被告心神喪失者,應於其回復以前停止審判;第294 條第 1 項停止審判之原因消滅時,法院應繼續審判,刑事訴訟法 第294 條第1 項、第298 條分別有明文規定。二、經查,被告許肇棟因違反貪污治罪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 起公訴,惟被告因老年期及初老期器質性精神病不能到庭, 並於民國92年7 月8 日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92年度第79號 民事裁定,認被告因心神喪失致無法處理自己事務之能力, 宣告為禁治產人,此有上開民事裁定及臺北市立療養院93年 11月30日診斷證明書各1 份在卷可參,故依刑事訴訟法第29 4 條第1 項規定,於94年2 月4 日裁定其於回復以前停止審 判在案。
三、嗣被告於108 年11月19日死亡,有被告之死亡證明書及個人 基本資料查詢結果各1 份在卷可參,是本院認被告上開停止 審判之原因業已消滅,揆諸首揭規定,應依職權繼續審判。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98 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4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蕭文學
法 官 黃于真
法 官 葛名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曾韻蒔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