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重訴字第9號
公 訴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黃坤仁
指定辯護人 鄭成東律師(義務辯護)
上列被告因殺人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黃坤仁自民國一百零九年一月十四日起延長羈押貳個月。 理 由
一、被告黃坤仁前因殺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於民國 108 年8 月14日訊問後,認被告涉犯刑法第271 條第1 項之 殺人罪嫌,犯嫌重大,復因該罪係最輕法定本刑10年以上有 期徒刑之重罪,衡諸常情,被告為脫免刑罰,當有逃亡之高 度可能,本院因認其有羈押之必要,且無從以具保、責付或 限制出境等其他方式代之,而於當日羈押被告,復於同年11 月14日延長羈押2 個月在案。
二、茲因前開羈押期限即將屆滿,本院經訊問被告後,認前開羈 押原因仍然存在,並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著自109 年1 月 14日起延長羈押2 個月。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108 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31 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 官 陳彥宏
法 官 陳秀慧
法 官 黃瀞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蔡宜君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3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