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聲字第1611號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洪玉儒
上列受刑人因詐欺等案件,前經假釋付保護管束,嗣重新核准假
釋,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8 年度執聲付字第241 號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洪玉儒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洪玉儒前因詐欺等案件,經本院於民 國108 年8 月29日以108 年度聲字第1115號裁定假釋中付保 護管束在案。受刑人另於假釋前犯詐欺案件,經本院判處有 期徒刑8 月確定,與另案定刑,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 年7 月 確定,業經法務部於108 年12月6 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 0 號重新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 項規定假釋出獄 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 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08 年12月6 日法授矯字第10801906 921 號函及所附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臺北女子分監假釋出 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核准假釋日期及文號:108 年12月 6 日法授矯字第10801906921 號函)、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 案紀錄表,認檢察官之聲請,與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3條第2 項、第96條 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3 日
刑事第五庭法 官 黃怡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書記官 陳韋佑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