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補字第三○九號
原 告 艾浦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惠忠
送達代收人 曾孝賢
右原告與被告中隆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承攬報酬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陸拾貳萬叁仟貳佰零陸元折合銀元貳拾萬零柒仟
柒佰叁拾伍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銀元貳仟零柒拾捌元,折合新臺幣陸仟貳佰叁拾肆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五 月 九 日
民事第五庭法 官 林秀圓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五 月 九 日
法院書記官 林蓮女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