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審易字,108年度,2144號
SLDM,108,審易,2144,201912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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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審易字第2144號
公 訴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羿卉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本件被告陳羿卉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 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 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第449 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1 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 官 李育仁
法 官 蘇昌澤
法 官 黃雅君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邱敏維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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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