傷害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審易字,108年度,1291號
SLDM,108,審易,1291,201912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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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8年度審易字第1291號
公 訴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力鵬


      黃進登


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8 年度偵字第3494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陳力鵬黃進登被訴傷害部分,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 訴;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 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 條第1 項、第303 條第3 款、第 307 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公訴意旨:如附件【惟更正「許綿綿」為「許棉棉),並補 充(鄭貴治傷害吳速真部分,由本院另行判決)】。三、經查:本件被告即告訴人陳力鵬黃進登互相告訴對方傷害 案件,檢察官認均係涉犯修正前刑法第277 條第1 項之傷害 罪,依同法第287 條前段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據被告即 告訴人2 人已具狀撤回告訴,有刑事撤回告訴狀在卷可稽, 揆諸前開規定,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判決之諭知。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 條第3 款、第307 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27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蘇昌澤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張葵衢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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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