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8年度審原交易字第36號
公 訴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余健禾
袁雅博
上 一 人之
選任辯護人 楊廣明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被告等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8 年度偵字
第1029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余健禾於民國108 年3 月18日8 時許, 將車牌號碼0000-00 號自用小客車,停放於臺北市○○區○ ○○路0 段000 號前路旁,本應注意開啟車門時,應確認後 方有無行駛車輛,以避免危險或交通事故之發生,而依當時 天候晴、柏油路面乾燥、無缺陷、無障礙物、視距良好等情 況,並無不能注意之情事,竟疏未注意及此,即貿然開啟駕 駛座車門;又於同一時地,擔任環保公司司機,以運載水肥 為主要業務之被告袁雅博,駕駛車牌號碼000-00號自用大貨 車,沿同路段由南往北行駛至該處,本應注意偏移方向行駛 時,應注意其他車輛及行車間距,隨時保持必要之安全措施 ,以避免危險或交通事故之發生,而按當時情形,亦無不能 注意之情事,竟為閃避被告余健禾之開啟車門,貿然向左偏 移行駛,適有告訴人陳昶勳騎乘車牌號碼000-000 號普通重 型機車,沿同路段同向行駛在被告袁雅博上開車輛左後方且 欲直行超越袁雅博上開車輛時,見被告袁雅博上開車輛突向 左偏駛即緊急煞車,告訴人因而重心不穩人車倒地,並受有 雙膝、左足挫擦傷併左足骨折等傷害。嗣被告袁雅博於肇事 後,即向據報前來處理車禍之警員坦承肇事,對於未發覺之 罪自首而接受裁判,始悉上情。因認被告余健禾涉犯修正前 刑法第284 條第1 項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被告袁雅博則涉 犯修正前刑法第284 條第2 項前段之業務過失傷害罪嫌等語 。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告訴 ;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又法院諭知不 受理之判決,得不經言詞辯論,刑事訴訟法第238 條第1 項 、第303 條第3 款及第307 條規定參照。
三、經查,本件告訴人陳昶勳告訴被告余健禾、袁雅博過失傷害
案件,起訴書認被告2 人分別係犯修正前刑法第284 條第1 項前段過失傷害罪、同條第2 項前段業務過失傷害罪嫌,依 同法第287 條之規定,均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分別於民 國108 年12月16日、同年12月19日具狀撤回告訴,有刑事撤 回告訴狀2 紙附卷可稽,依照上開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 論,逕為不受理之諭知。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 條第3 款、第307 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24 日
刑事第九庭法 官 陳孟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 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李文瑜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2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