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審交簡附民字,108年度,17號
SLDM,108,審交簡附民,17,20191218,1

1/1頁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8年度審交簡附民字第17號
原   告 史潔愉
訴訟代理人 江淑卿 律師(法律扶助)
被   告 葉家麟
      葉家麟之僱用人
上列被告等因本院108 年度審交簡字第157 號過失傷害案件,經
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
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5 條第1 項準用同法第504 條
第1 項前段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審理,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8  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 官 李育仁
                 法 官 黃雅君
                 法 官 蘇昌澤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丁梅芬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20  日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