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告沒收(智慧財產案件)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單聲沒字,108年度,74號
SLDM,108,單聲沒,74,201912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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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單聲沒字第74號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黃琳惠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商標法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扣押物(
108 年度聲沒字第154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仿冒「OPI 」商標圖樣之指緣筆壹件(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一0八年度保管字第八四七號)沒收。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黃琳惠涉犯違反商標法案件,前經本署 檢察官以108 年度偵字第7242號認被告罪嫌不足為不起訴處 分確定,扣案之仿冒「OPI 」商標圖樣指緣筆1 件,因屬專 科沒收之物,爰依法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物品或文書, 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商標法第98條規定定 有明文。又「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 法第40條第2 項定有明文,而所謂「專科沒收之物」,係指 雖非違禁物,然其性質不宜任令在外流通,如偽造之印章、 印文、有價證券、信用卡、貨幣等是(刑法第40條立法理由 參照),復對照刑法第200 條、第205 條、第219 條等規定 ,所謂「專科沒收之物」,應係指法文有規定「不問屬於犯 人與否,沒收之」之「絕對義務沒收」者而言,而侵害商標 權、證明標章或團體商標權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罪行 為人與否,沒收之,為商標法第98條所明定,該等物品即屬 絕對義務沒收之物,檢察官自得依法聲請單獨宣告沒收。三、經查,本件被告違反商標法案件,業經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 檢察官以108 年度偵字第7242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有上開 不起訴處分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記錄表在卷可稽,並 經本院核閱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108 年度偵字第7242號偵查 卷屬實。又扣案仿冒「OPI 」商標圖樣之指緣筆1 件(臺灣 士林地方檢察署108 年度保管字第847 號扣押物品清單)係 屬侵害商標權之物品,亦有美傑仕國際股份有限公司鑑定報 告、商標檢索系統商標單筆詳細報表、扣案物品照片等件附 卷可稽,揆諸前開規定,扣案仿冒「OPI 」商標圖樣之指緣 筆1 件,自應依商標法第98條規定予以宣告沒收,並得依刑 法第40條第2 項規定單獨宣告之。是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 收,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5 條之36第2 項,商標法第98條,刑法第40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23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黃 瀞 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李 俊 錡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2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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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美傑仕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仕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