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交附民字,108年度,123號
SLDM,108,交附民,123,201912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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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8年度交附民字第123號
原   告  陳黃阿娥

      陳方宜
      陳楚幀
兼上 二 人
法定代理人 黃潤嬌
上 四 人
訴訟代理人 林淑惠律師
被   告 林德雄

上列被告因本院108 年度交易字第152 號過失致死案件,經原告
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
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
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8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楊秀枝
                  法 官 彭凱璐
                  法 官 錢衍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周孟妘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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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