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聲判字第26號
聲 請 人 林品君
代 理 人 楊凱吉律師
被 告 蔡宬样
沈柏聰
李讚育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蔡宬样等人詐欺案件,不服臺灣高等檢察署(
下稱臺灣高檢署)檢察長107 年度上聲議字第900 號駁回再議之
處分【原不起訴處分案號: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下稱士林地檢
署)檢察官105 年度偵續字第282 號】,聲請交付審判,本院裁
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告訴人不服上級法院檢察署檢察長或檢察總長認再議為無 理由之駁回處分者,得於接受處分書後10日內委任律師提出 理由狀,向該管第一審法院聲請交付審判;法院認交付審判 之聲請不合法或無理由者,應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258 條 之1 第1 項、第258 條之3 第2 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經查 ,本件聲請人即告訴人林品君(下稱聲請人)以被告蔡宬样 、沈柏聰、李讚育均涉犯刑法第339 條第1 項詐欺取財罪嫌 提出告訴,士林地檢署檢察官於民國105 年6 月16日以105 年度偵字第8071號為不起訴處分後,因聲請人聲請再議,經 臺灣高檢署檢察長以105 年度上聲議字第6058號命令發回續 行偵查,士林地檢署檢察官106 年12月14日復以105 年度偵 續字第282 號為不起訴處分(下稱原不起訴處分),聲請人 不服聲請再議,臺灣高檢署檢察長於107 年1 月29日以107 年度上聲議字第900 號處分書認再議無理由駁回再議;聲請 人於107 年2 月13日收受駁回再議處分書後,於107 年2 月
21日委任律師具狀向本院聲請交付審判等情,業經本院調閱 士林地檢署104 年度他字第4048號卷(下稱他字第4048號卷 )、105 年度偵字第8071號(下稱偵字第8071號卷)、105 年度偵續字第282 號(下稱偵續字第282 號卷)、臺灣高檢 署107 年度上聲議字第900 號卷宗核閱無訛,並有原不起訴 處分書、駁回再議處分書、送達證書(臺灣高檢署107 年度 上聲議字第900 號卷第93頁)、委任狀及刑事聲請交付審判 狀上之本院收狀章戳在卷可稽,揆諸前開規定,本件交付審 判之聲請並未逾越法定期間,自屬合法,先予敘明。二、聲請人原告訴意旨略以:被告李讚育係址設新北市○○區○ ○街000 巷0 號安欣不動產經紀有限公司(下稱安欣不動產 公司,店面招牌:21世紀不動產淡水真理店)負責人,被告 蔡宬样係該公司房屋仲介業務員,被告沈柏聰則係受案外人 即座落於新北市○○區○○段○○○○段00000 ○00000 地 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及其上之同小段第138 建號房屋、 門牌號碼為新北市○○區○○○街00巷00號房屋(下稱系爭 房屋,系爭房屋及系爭土地則合稱系爭房地)所有權人沈云 晴委任全權代理出售系爭房地事宜之代理人,被告李讚育、 蔡宬样、沈柏聰均明知系爭房屋有屋況漏水嚴重、土地產權 有疑義及違章建築問題,竟共同意圖為自己或他人不法所有 ,基於詐欺之犯意聯絡,於104 年9 月間聲請人前往看屋時 ,蓄意隱匿系爭房屋之漏水屋況、土地產權爭議及違章建築 情事,且由被告蔡宬样、沈柏聰等2 人,向聲請人佯稱系爭 房屋僅有地下一樓天井部分有漏水,致聲請人陷於錯誤,於 104 年9 月22日,在新北市○○區○市○路000 號安欣不動 產公司新市店內,同意以新臺幣(下同)1,266 萬元購買系 爭房地且即簽訂系爭房地買賣契約書,聲請人並支付10萬元 簽約款,嗣於同年9 月24日,將376 萬元備證用印款匯入履 約保證帳戶。惟同年9 月29日聲請人再次前往系爭房屋查看 屋況,發現屋內多處嚴重漏水,經聯繫被告李讚育要求解約 ,被告李讚育向聲請人表示如欲解約,將沒收聲請人已付款 項,聲請人始知受騙。因認被告李讚育、蔡宬样、沈柏聰3 人均涉犯刑法第339 條第1 項詐欺取財罪嫌。三、聲請人聲請交付審判意旨略以:
㈠104年9月22日簽訂系爭房地買賣契約書前,被告沈柏聰曾表 示系爭房屋原為其與家人自住,因屋主沈云晴搬至臺中、被 告沈柏聰搬至三芝市區不再使用因此出售,簽約前被告沈柏 聰才整修該屋,之前曾長期居住,且其具有環境工程技師執 照(他字第4048號卷第265 頁)並曾擔任系爭房屋所在之淺 水灣山莊社區管理委員會主任委員,於交易時復曾表示其為
土木工程技師保證屋況無問題等情,被告沈柏聰對建物結構 等當有相當專業知識及清楚知悉系爭房屋屋況與結構;被告 蔡宬样104 年12月1 日警方詢問則表示:系爭房地買賣契約 書簽約前我跟聲請人陳述系爭房屋狀態如聲請人目視現狀, 也表明系爭房屋地下一樓天井部分有漏水情形等語;又104 年9 月23日聲請人與被告蔡宬样、沈柏聰2 人至系爭房屋現 場勘屋,同年月24日聲請人與被告蔡宬样間並以網路通訊軟 體LINE對話(他字第4048號卷第231 頁起),被告蔡宬样均 一再保證系爭房屋滲漏水僅有地下一樓(地下室)天井、已 測試排水及告知屋主曾進行防水作業;且被告沈柏聰於簽約 前議約說明屋況、104 年9 月22日簽約及104 年9 月23日勘 屋時亦為相同表示,被告蔡宬样及沈柏聰既已再三確認房屋 漏水問題並表示經過測試,自對房屋漏水情況有所掌握。但 杜鵑颱風過後之104 年9 月29日下午,聲請人曾前往系爭房 屋勘屋,原只是前往觀察系爭房屋天井於雨天時之狀況,惟 竟發現水淹客廳及木製裝潢泡水之嚴重瑕疵(參他字第4048 號卷第240 至242 頁照片、同卷第261 頁譯文),系爭房屋 顯有嚴重結構性及漏水問題,才於雨後出現嚴重如屋內下雨 之漏水現象,104 年10月2 日聲請人攜同有室內設計師資格 之友人即案外人曾薰惠與被告蔡宬样、沈柏聰、安欣公司房 屋仲介即案外人黎定昌等人至系爭房屋再次勘屋,由該次錄 音對話內容亦可知系爭房屋確實漏水嚴重(他字第4048號卷 第262 至264 頁譯文),均與被告蔡宬样及沈柏聰之前告知 之屋況相差甚遠,則被告蔡宬样及沈柏聰於議約說明屋況時 ,顯是刻意隱匿房屋結構重大瑕疵、製造系爭房屋僅天井處 漏水假象以誤導聲請人,致聲請人因此陷於錯誤於104 年9 月22日簽約,被告蔡宬样及沈柏聰2 人具有刑法詐欺之不法 意圖甚明。
㈡被告蔡宬样104 年12月1 日警詢稱:系爭房地買賣契約書簽 約前我跟聲請人陳述系爭房屋狀態如聲請人目視現狀,也表 明系爭房屋地下一樓天井部分有漏水情形,104 年9 月29日 杜鵑颱風之後聲請人有先自行前往系爭房屋,之後我有會同 聲請人、被告沈柏聰至系爭房屋查看漏水情況,查看時已無 漏水情形,但系爭房屋一樓側面及天花板有水潰、水痕,地 下一樓天井部分有滴水情形,當天被告沈柏聰有請做防水的 師傅一同前往查看,結果查明為排水管塞住所致,聲請人有 質疑認為不可能等語,被告李讚育於本院105年度訴字第209 號請求給付違約金事件(下稱系爭民事案件)中證稱:被告 蔡宬样有向我報告系爭房屋有一個屬於天井的地方漏水等語 ,被告沈柏聰在系爭民事案件答辯狀中亦表示只有地下一樓
天井處漏水等語;參酌證人周承融於104 年12月1 日警詢時 陳稱:被告沈柏聰有跟聲請人說只有天井部分會漏水而已, 其他部分都表示沒有滲漏等語(他字第4048號卷第108 頁) ,可證明簽訂系爭房地買賣契約書前,被告李讚育、蔡宬样 、沈柏聰3 人均向聲請人說明系爭房屋只天井部分有漏水; 但被告沈柏聰於士林地檢署續行偵查之105 年9 月20日偵查 期日時表示:94年系爭房屋有裝潢是大整修,因為我95年要 搬進去住,從95年至約101 年居住於系爭房屋,居住期間內 沒有嚴重漏水情事,只是牆壁有濕濕滲水而已,包括好幾次 颱風也都只有這樣而已,出售系爭房屋一個月前外面只有整 修屋頂、外牆,屋頂是拆除瓦片,改鋪設PU防水材料,外牆 的部分噴防水劑,可以產生結晶、填補細孔,內部的部分只 有粉刷牆壁,我所知只是迎風牆的部分有滲漏這樣的狀況, 另外天井還是會漏水,這些情況有告知副店長黎定昌等語, 被告李讚育、蔡宬样同一偵查期日則稱被告沈柏聰所說上述 情形經由黎定昌轉告後簽約前和簽約時都有告知聲請人(偵 續字第282 號卷第29、30頁),被告3 人上開105 年9 月20 日偵查時所述,與其等之前說詞不符,係蓄意改口,被告沈 柏聰於105 年3 月21日士林地檢署檢察官偵訊時復曾表示: 我記得在合約是勾選有漏水及依現況交屋,沒有隱匿漏水情 形,RC加強磚造屋一定會有漏水,因為磚造有震動、地震一 定會有小細縫,多少會有漏水等語(他字第4048號卷第272 頁),惟系爭房屋除天井有漏水外,被告3 人既早知悉迎風 牆等其他部分也有漏水情形,卻均僅告知聲請人系爭房屋僅 天井部分漏水,掩飾事實、傳遞不實之資訊予聲請人,而對 於系爭房屋迎風牆漏水等重大瑕疪蓄意不向聲請人告知,被 告沈柏聰復蓄意掩飾真正漏水原因而分別以排水管塞住或以 買主看屋時窗戶未關好之不同理由搪塞,足證被告沈柏聰有 詐欺之犯行,致聲請人陷於錯誤,誤認系爭房屋無他處漏水 ,進而簽訂買賣契約並交付買賣價金,被告3 人應構成詐欺 罪無疑,原檢察官就此未查,有漏未審酌重要證據之違法處 。
㈢被告李讚育於聲請人發現系爭房屋嚴重漏水後,另多次誤導 聲請人解決方式,威嚇聲請人即使向消保官申訴亦無效果, 且主張倘聲請人解除契約,則所給付價金將全數沒收,就聲 請人要求對系爭房屋進行氯離子含量(俗稱海砂屋)檢測亦 無具體回應,期間並來電稱其於聲請人居住所附近、要求聲 請人馬上與之討論解決事宜等騷擾行為;甚至聲請人於104 年10月2 日至系爭房地勘屋後,竟發現車輛輪胎被釘有與系 爭房屋內櫥櫃所釘之相同鐵釘,致聲請人心生恐懼,該日遂
為聲請人最後一次勘屋,以上種種行為已嚴重影響聲請人個 人隱私及人身安全。由被告李讚育前揭威嚇、誤導、騷擾等 行為,足徵其對於系爭房屋交易過程細節均知悉,且該交易 確實涉及詐欺犯行,否則不用無所不用其極以掩飾被告等人 之相關法律責任。
㈣臺灣高檢署駁回再議處分書雖憑證人周承融即安欣不動產公 司管理部經理證詞,稱被告沈柏聰等3 人告知聲請人系爭房 屋僅天井部分會漏水,尚難認被告3 人有詐欺之故意云云, 惟證人周承融與被告蔡宬样、被告李讚育同屬安欣不動產公 司,周承融證詞之證明力依證據法則本較為薄弱,駁回再議 處分書卻僅以此為依據,作為判斷被告沈柏聰等3 人是否有 詐欺故意之唯一證據,而無其他補強證據,顯有違證據法則 。況姑不論證人周承融證詞之正確性,就被告沈柏聰有無故 意隱匿系爭房屋有其他漏水情事乙節無從由周承融證詞得知 ,駁回再議處分書之推論明顯超出證人周承融證述內容,認 事用法自有重大違誤。
㈤士林地檢署偵查程序罔顧上開事實及證據,率為不起訴處分 ,臺灣高檢署駁回再議處分書亦未詳加審酌,均屬有重要證 據漏未斟酌之違背法令。被告3 人犯罪嫌疑已臻明確,爰依 法聲請交付審判等語。
四、按被告未經審判證明有罪確定前,推定其為無罪;犯罪事實 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又不能證明被 告犯罪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154 條第1 、 2 項、第301 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認定犯罪事實之證據 係指足以認定被告確有犯罪行為之積極證據而言,該項證據 自須適合於被告犯罪事實之認定,始得採為斷罪之資料;刑 事訴訟上證明之資料,無論為直接或間接證據,均須達於通 常一般之人均不致有所懷疑,而得確信其為真實之程度,始 得據為有罪之認定,若其關於被告是否犯罪之證明未能達此 程度,而有合理懷疑之存在,致使無從形成有罪之確信,根 據「罪證有疑,利於被告」之證據法則,即不得遽為不利被 告之認定;其以情況證據(即間接證據)斷罪時,尤須基於 該證據在直接關係上所可證明之他項情況事實,本乎推理作 用足以確證被告有罪,方為合法,不得徒憑主觀上之推想, 將一般經驗有利被告之其他合理情況逕予排除,此有最高法 院53年台上字第656 號、29年上字第3105號、76年台上字第 4986號、32年上字第67號判例意旨可資參照。另告訴人之指 訴,係以使被告判罪處刑為目的,故多作不利於被告之陳述 ,自不得以其指訴為被告犯罪之唯一證據;以告訴人之指訴 ,為證據方法,必其指訴,無有瑕疵,且查與事實相符,始
得資為判決之基礎,最高法院84年度台上字第5368號、79年 度台上字第3923號判決、52年台上字第1300號判例要旨亦足 供參照。
五、聲請人雖指訴被告3 人均涉犯刑法第339 條第1 項詐欺取財 罪嫌,並以原不起訴處分及駁回再議處分有上開瑕疵為由, 向本院聲請交付審判,惟查:
(一)系爭房屋為3 層鋼筋混凝土造房屋,主建物有地下層、一 、二、三層(面積共計325.02平方公尺),附屬建物有陽 臺、平臺、露臺(面積共計40.86 平方公尺),建號新北 市○○區○○段○○○○段000 ○號,坐落於新北市○○ 區○○段○○○○段00000 ○00000 地號土地,系爭房屋 及土地均為沈云晴所有,此有新北市○○區○○段○○○ ○段00000 ○00000 地號土地地籍圖謄本、土地及建物登 記謄本(他字第4048號卷第30至35頁、第83頁)各1 份在 卷可稽,是系爭房屋產權為沈云晴合法所有。又就聲請人 前以配偶黃建勝名義與沈云晴之代理人即被告沈柏聰,於 104 年9 月22日在新北市○○區○市○路000 號(該址係 依聲請人與被告蔡宬样104 年9 月21日LINE通話記錄即他 字第4048號卷第222 頁之記載)安欣不動產公司新市店內 ,簽立系爭房地買賣契約書,約定由聲請人配偶黃建勝為 買受人以1,266 萬元購買系爭房地,而系爭房地之買賣, 買方事項均由聲請人接洽、代理,賣方沈云晴自始均由被 告沈柏聰代理,簽約時聲請人一併簽收不動產標的現況說 明書,又被告李讚育係安欣不動產公司(店面招牌:21世 紀不動產淡水真理店)負責人,被告蔡宬样係該公司房屋 仲介業務員等情,除有聲請人所提21世紀不動產買賣議價 委託書與要約書、買方定金收款憑證、系爭房地買賣契約 書、不動產標的現況說明書、代理人授權書、授權書、安 佳不動產公司更新紀錄可稽(他字第4048號卷第6 至15、 36至40、66頁),並為聲請人、被告3 人供認在卷(他字 第4048號卷第92頁反面、第95頁反面、100頁反面、第204 頁),上情均堪認定。
(二)按刑法第339 條所謂以詐術使人交付或處分財物,必須被 詐欺人因詐術而陷於錯誤,若所用方法,不能認為詐術, 亦不致使人陷於錯誤,即不構成該罪,最高法院46年台上 字第260 號判例意旨可資查考。又刑法上詐欺罪之立法意 旨,係以禁止於經濟行為中使用不當之方法得利為規範目 的,經濟行為亦因其行為本質及類型,而於交易領域中有 其特有之行為特性,法律原則上固應保障交易之秩序,惟 於具體案例中,亦應顧及交易雙方為交易行為時,是否有
具體情事,足認其違背正當之經濟秩序,而應予以制裁, 除有違反詐欺罪之具體情事外,非謂當事人之一方有無法 依約履行之情形或履行之結果未達當事人之預期,即應成 立詐欺罪,即尚難以單純債務不履行之狀態或履行之結果 不符當事人之預期,即推定其自始即有不法所有之意圖, 且係施用詐術,而逕認應以詐欺罪責相繩。茲就被告3 人 分別論述如下:
⒈就被告沈柏聰部分:
⑴被告沈柏聰堅詞否認犯罪,辯稱:94年系爭房屋有裝潢 是大整修,因為我95年要搬進去住,從95年至約101 年 和家人居住於系爭房屋,居住期間沒有嚴重漏水情事, 只是牆壁有濕濕滲水而已,包括好幾次颱風也都只有這 樣而已,101 年以後有出租過一次,但不到一年租戶就 搬走了,之後房子就空著,RC加強磚造屋一定會有漏水 ,因為磚造有震動、地震一定會有小細縫,多少會有漏 水,出售系爭房屋一個月前外面只有整修屋頂、外牆, 屋頂是拆除瓦片,改鋪設PU防水材料,外牆的部分噴防 水劑,可以產生結晶、填補細孔,內部的部分只有粉刷 牆壁,我所知只是迎風牆的部分有滲漏這樣的狀況,天 井部分是我事後加蓋的,我有用水泥將它蓋起來,但因 施工不好,所以還是會漏水,這些情況有告知副店長黎 定昌,我沒有跟聲請人說這些狀況,簽約以前不認識也 沒見過聲請人,但系爭房屋漏水部分我在不動產標的現 況說明書勾選有漏水且在合約上勾選依現況交屋,沒有 隱匿漏水或隱瞞聲請人情形,屋況單(即不動產標的現 況說明書)聲請人也有簽名,表示仲介已跟聲請人講清 楚屋況,至於杜鵑颱風那天是否是因為聲請人沒有關窗 戶所致,我也不清楚,因為從簽約之後除了聲請人要求 我到之外,我就沒有再進去過,至於技師部分,我的環 境工程技師是屬於衛生工程(他字第4048號卷第101 頁 反面、102、272頁、偵續字第282 號卷第29、30、106 頁)等語。查依卷附聲請人104 年9 月22日簽立之系爭 房屋不動產標的現況說明書記載,被告沈柏聰於104 年 4 月9 日就系爭房屋「是否有滲漏水情形」欄位部分, 係勾選「目前仍有滲漏水」,「承上,滲漏水位置」欄 位後空白未記載,而「處置」欄位則勾選「現況交屋」 ,未勾選「修繕後交屋」,賣方沈云晴與買方代理人即 聲請人於104 年9 月22日亦於同一文件上確認上述內容 ,顯見被告沈柏聰代理沈云晴出售系爭房地時,已向仲 介及賣方告知系爭房屋當時仍有滲漏水,並直接以現況
交屋而非由賣方修繕後再交屋方式與買方簽訂買賣契約 ,聲請人簽約時亦知悉此部分內容,況證人即安欣不動 產公司副店長黎定昌於警詢中證稱:伊跟周承融負責與 被告沈柏聰即系爭房屋賣方接洽,被告蔡宬样負責與告 訴人接洽,系爭房屋屋況資訊是由屋主提供,並無隱匿 情形,針對天井以外部分滲漏水,屋主也表示會進行修 繕,但是聲請人不接受等語;證人即安欣不動產公司管 理部經理周承融於警詢中證稱:被告沈柏聰有跟聲請人 說只有天井部分有漏水,其他部分因為有做防漏處理, 沒有滲漏,但有建議聲請人買受房屋後,要加強系爭房 屋牆面防漏處理等語;質之聲請人於偵查中亦自陳:伊 於104 年9 月9 日上午10時許,前往新北市○○區○○ ○街00巷00號看屋時,被告蔡宬样跟伊介紹系爭房屋屋 況,跟伊說地下室有漏水,並帶伊前往查看,因為當時 沒下雨,沒有發現漏水,但地上有放水盆,伊於9 月10 日支付斡旋金,另於9 月12日自行前往系爭房屋看屋況 ,當天是好天氣,也沒有發現漏水,伊於9 月22日簽約 ,被告蔡宬样、沈柏聰也說只有地下室漏水,伊於9 月 24日匯款376 萬元到履約保證專戶,後來杜鵑颱風來襲 ,伊於9 月29日前往系爭房屋,伊看到1 、2 、3 樓天 花板都有漏水,才發覺被騙了等語,則被告沈柏聰辯稱 其並未隱瞞系爭房屋確有漏水之屋況,非無所據。 ⑵聲請人固稱:被告沈柏聰於簽約前向聲請人說明屋況時 係表示系爭房屋滲漏水僅有地下一樓天井部分,且被告 沈柏聰既已確認房屋漏水問題並表示經過測試,自對房 屋漏水情況有所掌握云云。惟除被告沈柏聰警詢時已辯 稱簽約前沒有看過聲請人外,依聲請人104 年10月26日 檢察事務官及104 年11月27日警詢所述與被告沈柏聰簽 約前之過程,均為:104 年9 月9 日上午10點多,在新 北市○○區○○○街00巷00號房屋內,因為我要買這間 房子,就跟蔡宬样約在該處見面,蔡宬样跟我介紹這個 房子的屋況,我問房屋有無其他的情況,蔡宬样說房子 的地下室有漏水,有帶我去看,因為當日沒有下雨,所 以沒發現,但地上有放水盆,我在9 月10日在安欣不動 產的真理店支付現金三萬元的斡旋金給蔡宬样,後來9 月12日我又跟配偶及小孩去看房屋,當天也是好天氣, 也沒有發現漏水,蔡宬样就給我買方定金收款憑證,9 月21日晚上,蔡宬样透過電話跟我聯繫,詢問我是否準 備好購買房子的款項40% ,經我回應已準備妥當,蔡宬 样就馬上跟我表示屋主明天有空,而且平常屋主很忙很
難約,要我於隔日簽約,9 月22日在安欣不動產淡水新 市店簽約,在場的人有代書王信華、我、沈柏聰、蔡宬 样、黎定昌,這一天他們跟我說只有地下室的部分漏水 ,其他屋況都很好,9 月23日我去查看系爭房屋,在場 的有我、沈柏聰、蔡宬样,還有周承融,他們跟我解釋 屋況,說屋況很好,只有地下室漏水,我就相信他們, 9 月24日我就匯款376 萬到履約保證帳戶,後來我在9 月29日又去看房子,看到房子大漏水,並不是只有地下 室漏水而已,此時我才發現我被他們騙了,我就詢問蔡 宬样為何會跟之前所敘述不同,蔡宬样只回應我不知道 為何會這樣,跟他們無關,是屋主講的。我就很生氣要 蔡宬样負責,然後蔡宬样就給我店長李讚育的電話,之 後於10月5 日經過電話與李讚育取得聯繫,李讚育竟然 在電話中跟我表示不能解約,不然我的錢會全部被沒收 等語(他字第4048號卷第3 、4 、103 頁反面、104 頁 ),與被告蔡宬样供稱:簽約前我有帶聲請人去看屋, 賣方並沒有人出面,當時看屋時有跟聲請人講漏水地方 等語(他字第4048號卷第271 頁),大致相符,故於簽 訂系爭房地買賣契約書前,被告沈柏聰顯未與聲請人碰 面,是聲請人於105 年2 月4 日偵查應訊後,改稱:簽 約前去看屋時,我問沈柏聰房屋是否漏水,沈柏聰、蔡 宬样都跟我說沒有漏水只有天井有滲漏水云云(他字第 4048號卷第205 頁),原難遽採。
⑶聲請人雖稱:系爭房屋除地下一樓天井漏水部分外,被 告沈柏聰於上述105 年3 月21日、105 年9 月20日偵查 時亦承認其早知悉該屋迎風牆等其他部分也有漏水情形 ,卻於簽約時一再保證且告知聲請人系爭房屋僅天井部 分漏水,掩飾事實、傳遞不實之資訊予聲請人,對於系 爭房屋迎風牆漏水等重大瑕疵蓄意不向聲請人告知云云 。就聲請人上開指稱被告沈柏聰於簽約時一再保證且告 知聲請人系爭房屋僅天井部分漏水部分,除聲請人之指 訴外,無其他證據可為佐證,且聲請人早於104 年9 月 22日已簽收被告沈柏聰出具之上述系爭房屋不動產標的 現況說明書,被告沈柏聰既已於該現況說明書中系爭房 屋「是否有滲漏水情形」欄位部分,勾選「目前仍有滲 漏水」,「承上,滲漏水位置」欄位後則未記載等,聲 請人當得明瞭上述說明書記載之意義,若被告沈柏聰簽 約時曾向聲請人表示系爭房屋僅地下一樓天井部分漏水 而聲請人認此部分屬重要事項,聲請人亦可要求被告沈 柏聰於上述現況說明書清楚註明以免糾紛,惟依證人周
承融104 年12月1 日警詢供稱:系爭房屋104 年9 月22 日簽約買賣之過程,因買賣雙方價金有達到共識就進行 簽約交易感覺很平順等語(他字第4048號卷第107 頁) ,則由當日聲請人對現況說明書內並無疑義而與賣方平 順簽約之結果,聲請意旨稱其簽約時就系爭房屋僅知地 下一樓天井部分有漏水云云,除其單一片面指訴外,別 無其他可證,自無從認定聲請人此部分指訴可採,亦無 從遽為不利被告沈柏聰之認定。
⑷證人周承融於警詢時雖陳稱:104 年9 月23日聲請人與 被告沈柏聰有簽署日期即為當日之協議書(他字第4048 號卷第42頁),當時聲請人詢問被告沈柏聰關於系爭房 屋1 樓櫃子潮溼、8 月蘇迪勒颱風過後系爭房屋屋況等 問題時,被告沈柏聰跟聲請人說櫃子潮溼是因為系爭房 屋久未居住、未保養、室內潮溼所致,不是滲漏造成, 只有天井部分會漏水而已,其他部分都沒有滲漏,因為 被告沈柏聰之前都有做防漏處理,所以跟聲請人表明蘇 迪勒颱風未影響房子,但有建議聲請人於取得房屋後, 再加強房屋牆面防漏處理等語(見他字第4045號卷宗第 108 頁),被告沈柏聰104 年9 月23日與聲請人簽署協 議書時,除告知聲請人天井部分有漏水情事外,既同時 向聲請人表示系爭房屋其他部分因之前都有做防漏處理 所以沒有滲漏、蘇迪勒颱風並未影響系爭房屋等語,審 諸聲請人斯時亦同在系爭房屋現場進行勘屋,亦未提出 疑問,堪認被告沈柏聰上開陳述與現場情況相符,則被 告沈柏聰當日除告知系爭房屋(當時)天井部分漏水外 ,亦已告知其就系爭房屋另有作防漏處理及建議聲請人 於取得房屋後再加強房屋牆面防漏處理,並無違背正當 之交易或經濟秩序,尚難遽認被告沈柏聰係以施用詐術 或故意隱瞞交易重要事項並因此導致聲請人陷於誤認之 情,而論以詐欺犯行。
⑸聲請人另稱:杜鵑颱風過後之104 年9 月29日下午,曾 前往系爭房屋勘屋,原只是前往觀察系爭房屋天井於雨 天時之狀況,惟竟發現水淹客廳及木製裝潢泡水之嚴重 瑕疵,系爭房屋顯有結構性及漏水問題,才於雨後出現 如屋內下雨之漏水現象,104 年10月2 日聲請人攜同有 室內設計師資格之友人即案外人曾薰惠與被告蔡宬样、 沈柏聰、安欣公司房屋仲介即案外人黎定昌等人至系爭 房屋再次勘屋,由該次錄音對話內容亦可知系爭房屋確 實漏水嚴重;被告沈柏聰於系爭民事案件答辯狀中(本 院107 年度聲判字第26號卷一第35頁)已表示系爭房屋
只有地下一樓天井處漏水,但於士林地檢署續行偵查之 105 年9 月20日偵查期日時卻改口稱系爭房屋尚有其餘 迎風牆部分有滲漏水等情形,被告沈柏聰上開105 年9 月20日偵查時所述與其系爭民事案件中說詞不符,偵查 時顯係蓄意改口云云。然聲請人於上開不動產買賣契約 書簽約前,既已親自前往系爭房屋現場查看屋況2 次, 經被告蔡宬样口頭告知系爭房屋有漏水及提供不動產標 的現況說明書書面告知系爭房屋目前仍有滲漏水,系爭 房屋滲漏水情況嚴重與否,應屬個人主觀認定問題,又 系爭房屋現況說明書並無任何文字敘述滲漏水情況輕微 ,難以據此認定被告沈柏聰有何隱匿情事,更難僅以雙 方事後履約衍生爭議,逕憑聲請人片面指訴,遽認被告 3 人涉有詐欺取財犯嫌,亦無從僅以被告沈柏聰於系爭 民事案件答辯狀中表示系爭房屋只有地下一樓天井處漏 水、但於士林地檢署續行偵查之105 年9 月20日偵查期 日時卻改口稱系爭房屋尚有其餘迎風牆部分有滲漏水情 形,謂被告沈柏聰上開105 年9 月20日偵查時所述與其 系爭民事案件中說詞不符,偵查時顯係蓄意改口云云, 而遽認被告沈柏聰於簽約時係屬故意隱瞞。此外,證人 王寶裕即104 年間為被告沈柏聰就系爭房屋施作室內油 漆工程者雖證稱:當時我是作局部油漆,就掉漆或有髒 污地方油漆,正常家中都稍微有壁癌或髒污,就是補一 補;油漆過程中,並未發現系爭房屋有嚴重漏水之情形 ,且未就特別嚴重漏水部分粉刷以掩蓋遮蔽之情(偵續 字第282 號卷第81、82頁)等語,衡以原屋主出售房屋 前,為售得較佳價格而將室內髒污部分作油漆處理,尚 與常情無違,要難僅以被告沈柏聰於售屋前委請工人油 漆,即率認其乃特別指示就嚴重漏水部分粉刷加以掩蓋 遮蔽,而使聲請人不易察覺屋內有嚴重漏水之情形,併 此敘明。
⒉就被告蔡宬样部分:
⑴被告蔡宬样堅詞否認犯罪,辯稱:簽約前我有陪同聲請 人分別於104 年9 月9 日早上及104 年9 月12日晚上至 系爭房屋內查看過,賣方並沒有人出面,現場確認只有 地下室會漏水,其他部分並無漏水情形,看屋時我有跟 聲請人說地下一樓天井部分會漏水,房子狀態如聲請人 目視現態,依現況交屋,簽約前有關系爭房屋漏水情況 是副店長黎定昌跟我轉述的,當時說是天井漏水,至於 迎風牆滲漏部分,被告沈柏聰說有屋頂和外牆防水,我 在簽約前及簽約時均有明確告知聲請人,簽約時合約(
不動產標的現況說明書)註明屋況有漏水情形,被告沈 柏聰於104 年9 月23日在系爭房屋現場,也有跟聲請人 表示現在沒有漏水,不表示以後不會漏水,請聲請人於 交屋後自行加強防水施工,聲請人所提他字第4048號卷 第16頁至29頁「與三芝蔡先生的聊天記錄」(即同卷第 213 至258 頁)是我與聲請人以通訊軟體LINE之對話, 我沒有詐騙聲請人的意思等語(他字第4048號卷第95頁 反面、96、98、271 、272 頁、偵續字第282 號卷第30 頁)。
⑵聲請人固稱:依被告蔡宬样104 年12月1 日警詢之供述 可知,簽約前被告蔡宬样跟聲請人說明系爭房屋只天井 部分有漏水,且簽約後之104 年9 月23日聲請人與被告 蔡宬样、沈柏聰2 人至系爭房屋現場勘屋時於系爭房屋 現場、同年月24日聲請人與被告蔡宬样間以網路通訊軟 體LINE對話(他字第4048號卷第231 頁起),被告蔡宬 样均一再保證系爭房屋滲漏水僅有地下一樓天井、已測 試排水及告知屋主曾進行防水作業,則被告蔡宬样既已 再三確認房屋漏水問題並表示經過測試,自對房屋漏水 情況有所掌握,但杜鵑颱風過後之104 年9 月29日下午 ,系爭房屋竟有水淹客廳及木製裝潢泡水之嚴重瑕疵, 系爭房屋顯有嚴重結構性及漏水問題,才於雨後出現嚴 重如屋內下雨之漏水現象,104 年10月2 日聲請人攜同 有室內設計師資格之友人即案外人曾薰惠與被告蔡宬样 、沈柏聰、安欣公司房屋仲介即案外人黎定昌等人至系 爭房屋再次勘屋,由該次錄音對話內容亦可知系爭房屋 確實漏水嚴重,均與被告蔡宬样向聲請人告知之屋況相 差甚遠,被告蔡宬样於議約說明屋況時,顯是刻意製造 系爭房屋僅天井處漏水假象以誤導聲請人,致聲請人因 此陷於錯誤於104 年9 月22日與賣方簽約云云。查被告 蔡宬样簽約前曾於104年9月9日早上及104年9 月12日晚 上陪同聲請人前往系爭房屋查看,被告蔡宬样並供稱看 屋時除告知聲請人系爭房屋地下一樓有漏水外,也一併 告知系爭房屋狀態如聲請人目視現態且依現況交屋,此 部分聲請人於警詢及偵查時均未否認;且聲請人104 年 9 月22日除簽訂系爭房地買賣契約書外,亦一併簽收被 告沈柏聰出具之上述系爭房屋不動產標的現況說明書, 被告沈柏聰已事先於系爭房屋「不動產標的現況說明書 」中「是否有滲漏水情形」欄位部分,勾選「目前仍有 滲漏水」,「承上,滲漏水位置」欄位後則未記載,「 處置」欄位則勾選「現況交屋」,聲請人當得明瞭上述
說明書記載之意義,若被告蔡宬样簽約前曾向聲請人表 示系爭房屋僅地下一樓天井部分漏水而聲請人認此部分 屬重要事項,聲請人亦可要求被告蔡宬样轉告被告沈柏 聰於上述現況說明書清楚註明以免糾紛,況依證人周承 融104 年12月1 日警詢供稱:系爭房屋104 年9 月22日 簽約買賣之過程,因買賣雙方價金有達到共識就進行簽 約交易感覺很平順等語(他字第4048號卷第107 頁), 則由聲請人簽約時對現況說明書內容並無疑義而與賣方 平順簽約之結果,聲請意旨稱聲請人簽約時是因被告蔡 宬样告知致其僅認地下一樓天井部分有漏水云云,除其 單一片面指訴外,並無其他證據可為證明。另依卷內聲 請人與被告蔡宬样104 年9 月24日之對話可知,被告蔡 宬样雖於當日與聲請人之LINE對話中先表示「排水有測 試OK」、但聲請人隨即向被告蔡宬样拿取鑰匙前往系爭 房屋觀看漏水情形,而在LINE對話中向被告蔡宬样表示 「我今天看下雨過後,地下室天井那塊比較麻煩」、「 其餘滴水的位置,真的就跟土木有關。一樓平台有小積 水,也還好」,接著聲請人詢問被告蔡宬样「你今天測 哪裡的排水?浴室嗎?」、「屋主應該不會有大排水管 漏隱匿不報吧?」,被告蔡宬样分別答以:「廚房、廁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