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民字,105年度,170號
SLDM,105,附民,170,201912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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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5年度附民字第170號
原   告 陳俊霖(原名陳印筠)

被   告 劉幼惠

      張晨萱
      趙唯真
      高振傑
      沈東樵
      陳艾蓮

      王正武
      王耀廷
      賴建揚

      洪明慶(原名洪峻晧)

      賴嵩旻


      張政源(原名張建智)

      尹燕忠


      郭玉麟



      林從欽
上列被告因本院105 年度金訴字第3 號詐欺等案件,經原告提起
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 實
一、原告方面:原告之聲明及陳述均詳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 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方面: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 由




一、按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 訟,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損害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 害;法院認為原告之訴不合法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刑事訴 訟法第487 條第1 項、第502 條第1 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二、經查,被告劉幼惠張晨萱趙唯真高振傑沈東樵、陳 艾蓮王正武王耀廷賴建揚洪明慶(原名洪峻晧)賴嵩旻張政源(原名張建智)尹燕忠郭玉麟所涉詐欺 案件;被告林從欽所涉違反銀行法案件,均經本院以105 年 度金訴字第3 號受理在案,惟原告並非本案被告劉幼惠、張 晨萱趙唯真高振傑沈東樵陳艾蓮王正武王耀廷賴建揚洪明慶賴嵩旻張政源尹燕忠郭玉麟、林 從欽所涉上開刑事犯罪之被害人,是原告對被告劉幼惠等人 提起本件附帶民事訴訟顯非合法,依據首揭規定,自應由本 院以判決駁回之,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併予駁回。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2 條第1 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31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蕭文學
法 官 葛名翔
法 官 陳海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書記官 梁文婷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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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