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除字,108年度,49號
KLDV,108,除,49,201912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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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8年度除字第49號
聲 請 人 東逸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怡潾 



訴訟代理人 許家榕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遺失如附表所示之票據,業經 本院以108年度司催字第26號裁定公示催告在案,並於民國 108年5月6日公告於法院網站,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 申報權利,為此聲請宣告該票據無效等語。
二、經查,上開票據業經本院以108年度司催字第26號公示催告 在案,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8年11月5日屆滿,迄今無 人申報權利或提出該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31 日
民事庭法 官 姚貴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31 日
書記官 李紫君
~T40X0L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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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票附表 │
├──┬───────┬─────────┬────┬───────┬─────┬───────┤
│編號│ 發票人 │ 付款人 │ 受款人 │ 票 面 金 額 │ 支票號碼 │ 發票日 │
│ │ │ │ │ (新臺幣)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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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 │ 黃達勇 │基隆一信八斗子分社│ 空白 │ 164,000元 │HAB9526162│107年12月30日 │
│ │ │ │ │ │ │ │




├──┼───────┼─────────┼────┼───────┼─────┼───────┤
│02 │ 黃達勇 │基隆一信八斗子分社│ 空白 │ 164,000元 │HAB9526163│107年12月31日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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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64X4L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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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東逸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