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8年度除字第43號
聲 請 人 東逸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怡潾
訴訟代理人 許家榕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8 年度司催字第29號裁定公示催告。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8 年10月15日屆滿,迄今無 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8 日
民事庭法 官 高偉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8 日
書記官 黃瓊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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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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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民國) │ 票面金額 │本票號碼 │
│ │ │ │ │ (新台幣)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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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林豐盛 │中國信託銀行│107年11月15日 │33,000元 │CI0100249 │
│ │ │基隆分行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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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2 │林豐盛 │中國信託銀行│107年12月15日 │33,000元 │CI0100250 │
│ │ │基隆分行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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