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除字,108年度,42號
KLDV,108,除,42,201912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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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8年度除字第42號
聲 請 人 江諺承 

 
上列當事人間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12月12日言詞辯論
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遺失如附表所示之票據,業經 本院以108年度司催字第21號裁定公示催告在案,並於民國 108年4月11日登載於本院網站,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 申報權利,為此聲請宣告該支票無效等情。
二、經查,上開票據業經本院以108年度司催字第21號公示催告 在案,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8年10月10日屆滿,迄今 無人申報權利或提出該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23 日

民事庭法 官 姚貴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23 日
書記官 李紫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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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票附表: │
├──┬─────┬────────┬───────┬─────┬─────┬──┤
│編號│發 票 人│付 款 人│發 票 日│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備考│
│ │ │ │ │(新臺幣)│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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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定永實業有│華南商業銀行港口│107年1月25日 │59,982元 │PD1920348 │ │
│ │限公司江諺│分行 │ │ │ │ │
│ │承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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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