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8年度,607號
KLDV,108,訴,607,201912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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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607號
原   告 陳玟如 
法定代理人 張靜恩 
上列原告與被告林需比葉啓斌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以訴狀表明下列各款事項,提出於法院 為之:二 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三 應受判決事項之聲 明,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原告之訴有起訴 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之情形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 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有明文規定。
二、本件原告於起訴狀之訴之聲明第2項記載:「被告林需比、 三軍分院葉啓斌治療不當造成十字韌帶損傷及PRP之不實醫 療。」等語,難認已合法表明訴之聲明及訴訟標的,自有補 正訴之聲明及訴訟標的之欠缺之必要;另原告於起訴時,未 據繳納裁判費,原告應自行查報訴之聲明第2項之訴訟標的 價額(即原告如獲勝訴判決所得受之客觀上利益),並與訴之 聲明第1項請求之金錢給付新臺幣(下同)411,846元部分合併 計算訴訟標的價額,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所定費率,按 訴訟標的價額補繳裁判費,倘未查報訴訟標的價額者,應參 照同法第77條之12規定,暫先繳納17,335元。此經本院於民 國108年11月22日以108年度補字第801號裁定命原告於收受 裁定送達5日內補正上開欠缺,該裁定已於同月28日送達原 告,有該送達證書附卷可憑。詎原告逾期迄未補正上開欠缺 ,有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收費答詢表查詢、本院 收狀資料查詢清單、收文資料查詢清單各1件在卷可稽,其 訴自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1 日
民事庭法 官 徐世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1 日
書記官 張雅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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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