塗銷抵押權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8年度,574號
KLDV,108,訴,574,20191204,1

1/1頁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574號
原   告 余日章 
訴訟代理人 余振中 
 
上列原告對被告郭正喜黃博凱許豐麒提起請求塗銷抵押權事
件,未於訴狀載明被告黃博凱許豐麒之住居所,雖聲請本院調
閱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108 年度偵字第6066號案件卷宗查明被告
黃博凱許豐麒之住居所,惟經本院核閱上開卷宗,並無被告黃
博凱許豐麒之年籍資料,致無法送達文書,且未繳納請求塗銷
預告登記部分之裁判費,於法不合。按當事人書狀,應記載當事
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第1 款定有明文
。次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
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
之利益為準;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民事
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2項及第77條之2第1 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且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按訴訟標
的價額繳納裁判費,此為必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
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
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 款及同項但書亦
有明文。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㈠
提出被告黃博凱許豐麒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並以
書狀記載被告黃博凱許豐麒之住居所,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對
被告黃博凱許豐麒部分之訴。㈡查報坐落基隆市○○區○○段
000地號土地及其上同段5765建號建物於民國108年11月26日訴訟
繫屬時之最新市場客觀買賣交易價值證明(包括但不限於:不動
產鑑價報告、房屋仲介公司成交行情證明,惟不得以房屋課稅現
值為房屋交易價值之證明依據);並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所
定費率,按訴訟標的價額補繳裁判費(未查報標的價額者,應參
照同法第77條之12規定,暫先繳納新臺幣壹萬柒仟參佰參拾伍元
),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原告請求塗銷上開土地、建物之預告
登記訴訟。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4   日
         民事庭法 官 陳湘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4   日
            書記官 林惠如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