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工程保留款等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8年度,907號
KLDV,108,補,907,201912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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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907號
原   告 添建工程行

法定代理人 林芳怡 
訴訟代理人 李基益律師
被   告 齊裕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俊民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工程保留款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原告以起訴狀表明之訴之聲明,係請求判命被告給付新臺幣
(下同)2,900,922元及其遲延利息,是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2,9
00,92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9,80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三日內,補正
第一審裁判費29,809元,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7  日
         民事庭法 官 周裕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7  日
            書記官 邱李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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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齊裕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