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907號
原 告 添建工程行
法定代理人 林芳怡
訴訟代理人 李基益律師
被 告 齊裕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俊民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工程保留款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原告以起訴狀表明之訴之聲明,係請求判命被告給付新臺幣
(下同)2,900,922元及其遲延利息,是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2,9
00,92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9,80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三日內,補正
第一審裁判費29,809元,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7 日
民事庭法 官 周裕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7 日
書記官 邱李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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