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894號
原 告 財政部國有財產北區分署
法定代理人 郭曉蓉
被 告 陳又州
陳中和
陳阿女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原告聲請本院核發108 年度司促字
第7783號支付命令,敦促被告給付新臺幣(下同)538,240 元及
其利息;因被告於法定期間內,就本院上開支付命令聲明異議,
是原告所為核發支付命令之聲請,依法視為起訴,而原告僅於聲
請核發支付命令時繳納500元。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538,240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840元,扣除原告前已繳納之500元,原告
應再補繳5,3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2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1 日
民事庭法 官 周裕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1 日
書記官 邱李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