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890號
原 告 李淑美
被 告 劉秀瑛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暫核定為新臺幣貳拾貳萬肆仟陸佰肆拾肆元。原告至遲應於前開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之裁定確定後五日內,向本院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貳仟肆佰參拾元。如未依期補正,即以裁定駁回其訴。
理 由
一、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 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 所有之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 項定有 明文。
二、原告主張其於民國104年7月7日經本院103年度司執字第0000 0號強制執行事件拍賣程序買受基隆市○○區○○段0000 地 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請求被告將坐落系爭土地上之門 牌號碼基隆市○○區○○街0 巷00號房屋(下稱系爭房屋) 拆除,將上開土地返還原告。原告既以土地永久之占有回復 為標的,訴訟標的價額應以土地之價值為準,查系爭土地於 民國108年1月之公告現值為每平方公尺7,100 元,有公告土 地現值及公告地價在卷可稽,而經本院職權核閱本院108 年 度簡上字第20號不當得利事件卷內複丈成果圖,系爭房屋占 用系爭土地面積為31.64 平方公尺,爰暫核定本件訴訟標的 價額為224,644元【計算式:7,100元×31.64平方公尺=224 ,644元】,俟將來確認被告實際占用之面積後,再詳實核定 其訴訟標的之價額。
三、另按「因財產權而起訴,其訴訟標的之金額或價額在新臺幣 十萬元以下部分,徵收一千元;逾十萬元至一百萬元部分, 每萬元徵收一百元;逾一百萬元至一千萬元部分,每萬元徵 收九十元;逾一千萬元至一億元部分,每萬元徵收八十元; 逾一億元至十億元部分,每萬元徵收七十元;逾十億元部分 ,每萬元徵收六十元;其畸零之數不滿萬元者,以萬元計算 。」,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定有明文。又依「臺灣高等法 院民事訴訟、非訟事件、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數額標準」 規定,訴訟標的之金額或價額逾十萬元部分,加徵原定數額 十分之一。本件訴訟標的之價額為224,644 元,故應徵第一 審裁判費2,430元。
四、當事人對於本院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之裁定,得於10日內抗告 ,故原告至遲應於本院前開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之裁定確定後
5日內,向本院補繳第一審裁判費2,430元,如未依期補正, 即以裁定駁回其訴。
五、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249條第1 項但書規定,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3 日
民事庭法 官 陳湘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 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3 日
書記官 林惠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