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874號
原 告 聯碩房屋仲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方明發
訴訟代理人 楊文達
被 告 劉粹倫
訴訟代理人 林富貴律師
原告因請求給付服務報酬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劉粹倫發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13688號),惟被告已於法定
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貳拾柒萬玖仟陸佰元,應繳納裁判費
新臺幣貳仟玖佰捌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
外,尚應補繳新臺幣貳仟肆佰捌拾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
五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3 日
民事庭法 官 徐世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3 日
書記官 張雅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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