變更章程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法字,108年度,22號
KLDV,108,法,22,201912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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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法字第22號
聲 請 人 陳惠娟 


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財團法人靈鷲山般若文教基金會捐助章程事
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財團法人靈鷲山般若文教基金會捐助章程准予變更如附表「修正後條文」欄第十條所示。
聲請人其餘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 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 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 ,為必要之處分;又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 得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 ,變更其組織,民法第62條、第63條分別定有明文。又民法 第62條所謂財團之組織不完全者,如財團內部之董事會或監 察人之組織不完全者是;所謂重要之管理方法者,如董監事 之任免方式、董事會執行事務之決議方法及財團財產之管理 方法等是。至於不屬上述事項之章程變更,參酌民法第59條 之規定,僅需取得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許可,即可聲請該管 法院辦理變更登記,而無須聲請法院為必要之處分。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財團法人靈鷲山般若文教基金會之 董事長,該會所定業務需求,經董事會決議,擬修正財團法 人靈鷲山般若文教基金會捐助章程條文如附表所示,爰依民 法第62條規定,請求裁定准為必要之處分等語,並提出法人 登記證書、董事會會議記錄、董事會議名冊、原捐助章程、 擬製修正後捐助章程草案、修正捐助章程對照表、主管機關 教育部函、財團法人法逐條說明等影本等件為證。三、經核:
㈠就聲請人聲請准予變更財團法人靈鷲山般若文教基金會捐助 章程如附表「修正後條文」欄第10條第1項、第3項、第5項 、第6項所示部分(其中修正後第10條第2、4項與原捐助章 程第10條第2、4項同,未涉變更),核其內容係涉及董事會 之職權、董事會決議事項等,應屬該財團法人內部組織之重 要管理方法之事項,且與107年8月1日修正公布,108年2月1 日施行之財團法人法並不違背,亦與民法有關法人之規定無 牴觸,其聲請變更章程,尚無不合,自應准許。



㈡至就如附表「修正條文」欄第1條所示部分,僅係會址之變 更及文字之調整,核其內容與財團法人「組織是否完全」、 「重要管理方法是否具備」、「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 產」無涉。依上開說明,該部分屬無庸法院裁定許可之事項 。從而,此部分聲請,於法尚有未合,應予駁回。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第2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7 日
民事庭法 官 周裕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7 日
書記官 邱李和
附表:
┌────┬─────────────┬─────────────┐
│條號 │ 原條文 │修正後條文 │
├────┼─────────────┼─────────────┤
│第四條 │本會會址設於台北縣貢寮鄉福│本會會址設於新北市貢寮區福│
│ │連村香蘭街七之一號,並得視│連里香蘭街七之一號,並得視│
│ │業務需要,經教育部許可後,│業務需要,經教育部核准後,│
│ │於國內、外設置分事務所。 │於國內外設置分事務所。 │
│ │ │ │
├────┼─────────────┼─────────────┤
│第十條 │本會董事會每年至少召開兩次│本會董事會每半年至少召開一│
│ │,必要時得召集臨時會議。 │次,必要時得召集臨時會議。│
│ │董事長未依規定召集,經現任│董事長未依規定召集,經現任│
│ │董事三分之一以上以書面提出│董事三分之一以上以書面提出│
│ │會議目的及召集理由請求召集│會議目的及召集理由請求召集│
│ │董事會議時,董事長應自受請│董事會議時,董事長應自受請│
│ │求之日起十日內召集之。逾期│求之日起十日內召集之。逾期│
│ │不為召集之通知,得由請求之│不為召集之通知,得由請求之│
│ │董事報經教育部之許可,自行│董事報經教育部之許可,自行│
│ │召集之。 │召集之。 │
│ │會議由董事長召集之並任主席│會議由董事長召集之並任主席│
│ │。董事會之決議,以過半數董│。董事會之決議,以過半數董│
│ │事之出席及出席過半數之董事│事之出席及出席過半數之董事│
│ │同意行之。但下列重要事項之│同意行之。但下列重要事項之│
│ │決議應有三分之二以上董事之│決議除第六款法人合併或解散│
│ │出席,以董事總額過半數之同│之決定,其決議應有四分之三│




│ │意並經教育部准許後行之: │以上董事出席,出席董事三分│
│ │一、章程變更之擬議,如有民│之二以上決議通過外,餘應有│
│ │ 法第六十二或六十三條情│三分之二以上董事之出席,以│
│ │ 形並應經法院為必要處分│董事總額過半數之同意並經教│
│ │ 。 │育部准許後行之: │
│ │二、不動產處分或設定負擔之│一、章程變更之擬議。 │
│ │ 擬議。 │二、基金之動用。 │
│ │三、董事長及董事之選聘及解│三、以基金填補短絀。 │
│ │ 聘。 │四、不動產處分或設定負擔。│
│ │四、法人擬解散之決定。 │五、董事之選任及解任。 │
│ │前項重要事項之討論,應於會│六、法人之合併或解散之決定│
│ │議十日前,將開會通知及議程│ 。 │
│ │送達各董事,並依規定報請教│七、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之事│
│ │育部派員列席指導。會後並將│ 項。 │
│ │董事會議紀錄呈報教育部。 │前項重要事項之討論,應於會│
│ │董事應親自出席董事會議,無│議十日前,將開會通知及議程│
│ │法親自出席得書面委託他人代│送達各董事,並依規定報請教│
│ │理;出席人員以接受一人委託│育部派員列席指導。會後並將│
│ │為限,且委託比率以不超過董│董事會議紀錄呈報教育部。 │
│ │事出席人數二分之一為限,如│董事應親自出席董事會議,無│
│ │有第三項所討論之重要事項,│法親自出席得書面委託他人代│
│ │不得委託代理出席。 │理;出席人員以接受一人委託│
│ │ │為限,且委託比率以不超過董│
│ │ │事出席人數三分之一,如有第│
│ │ │三項所討論之重要事項,不得│
│ │ │委託代理出席。 │
│ │ │董事會開會時,如以視訊會議│
│ │ │為之,其董事以視訊參與會議│
│ │ │者,視為親自出席。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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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