遷讓房屋等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基簡字,108年度,955號
KLDV,108,基簡,955,201912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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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基簡字第955號
原   告 林娉薰 
訴訟代理人 朱明龍 
被   告 張漢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30 日
民事庭法 官 高偉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30 日
書記官 黃瓊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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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