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等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基簡字,108年度,1155號
KLDV,108,基簡,1155,201912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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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基簡字第1155號
原   告 梁峰  
被   告 林毅  
      林沛祥 
      柯立人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 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8年11月 29日裁定命原告於3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108年12月5日 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其假執行之聲請亦 缺乏宣告之依據,均應予駁回,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3 日
民事庭法 官 王翠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3 日
書記官 陸清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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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