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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基簡字,108年度,1138號
KLDV,108,基簡,1138,201912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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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基簡字第1138號
原   告 金耀建材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金柱 
被   告 嘉基開發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振東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 具備之程式。次按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之情形,法院應 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 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及同項但書亦分別 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聲請發支付命令,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對於支付命 令提出異議,而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本院於民國 108 年9 月27日裁定命原告於5 日內補繳裁判費,逾期未繳 即駁回其訴,該裁定已於108 年10月7 日送達原告,有本院 送達證書附卷可稽。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多元化案件繳費 狀況查詢清單、收費答詢表查詢資料可憑。其訴顯難認為合 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 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5 日
民事庭法 官 高偉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5 日
書記官 黃瓊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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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嘉基開發建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金耀建材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