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就學貸款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基簡字,108年度,1043號
KLDV,108,基簡,1043,201912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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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民事判決
                  108年度基簡字第1043號
原   告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訴訟代理人 徐瑋駿 
被   告 楊志翔



      楊榮成



      周靖晴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就學貸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12月24
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陸萬捌仟玖佰貳拾伍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暨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柒佰柒拾元由被告連帶負擔。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3人經合法通知,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 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同法第436條第2項、第3 85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准原告到場之訴訟代理人聲請,由 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起訴主張:被告楊志翔即楊明訓前就讀基隆市私立光隆 高級家事商業職業學校崇右技術學院時,邀同被告楊榮成楊榮誠周靖晴即周麗雲為連帶保證人,與原告簽訂放款 借據,向原告借用10筆就學貸款,合計新臺幣(下同)168,92 5元,約定被告楊志翔應於該階段學業完成或退伍後滿1年之 日起分180期,每滿1個月為1期平均攤還本息。利息約定按 原告與教育部議定之就學貸款利率(1.15%)計算,倘借款人 不依約還款,經原告轉列催收款項時,其利率自轉列催收款 項日(民國108年7月10日)起改按本行就學貸款利率(1.15%) 加年率1%計算。若經轉列催收款項,自催收款項日起,本金



違約金及利息違約金,逾期6個月內部分,其利率改按遲延 利率(1.15%+1%)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其利率改 按遲延利率百分之20計算。詎被告楊志翔自108年3月1日起 即未依約履行,迄今尚積欠本金168,925元及如附表所示之 利息、違約金,被告楊榮成周靖晴為連帶保證人,自應負 連帶清償責任,為此提起本訴等情。而被告3人經合法通知 均未到庭爭執,亦未提出書狀為何聲明或陳述以供本院參酌 。
三、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提出放款借據(就學貸款專用)2 紙、利率資料、台銀放款掛牌利率、就學貸款放出查詢單2 紙、催收/呆帳查詢單4紙、就學貸款借保人基本資料查詢等 件為證,核屬相符,應堪信為真實。
四、從而,原告依與被告楊志翔間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與被告 楊榮成周靖晴間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連帶給付 如主文第1項及附表所示之本金、利息及違約金,為有理由 ,應予准許。
五、本件係按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訴訟標的金額50萬元以下 之財產權訴訟,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同法 第389條第 1項第3款之規定,本院自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六、訴訟費用即第一審裁判費1,770元由被告連帶負擔。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31 日
基隆簡易庭法 官 徐世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31 日
書記官 張雅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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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108年度基簡字第1043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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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請求金額 │ 利 息 │ 違 約 金 │
│ │(新臺幣)├─────────┬───┼─────────┬────┤
│ │ │起迄日(民國) │年利率│計算之期間(民國) │年利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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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9,335元 │自108年2月1日起至 │1.15%│自108年3月2日起至 │0.115% │
│ │ │108年7月9日止 │ │108年7月9日止 │ │
│ │ │ │ ├─────────┼────┤
│ │ │ │ │自108年7月10日起至│0.215% │
│ │ │ │ │108年9月1日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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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自108年7月10日起至│2.15%│自108年9月2日起至 │0.43% │
│ │ │清償日止 │ │清償日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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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27,653元 │同編號一之應收利息起迄日及│同上 │
│ │ │利率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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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16,498元 │同編號一之應收利息起迄日及│同上 │
│ │ │利率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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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16,497元 │同編號一之應收利息起迄日及│同上 │
│ │ │利率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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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16,497元 │同編號一之應收利息起迄日及│同上 │
│ │ │利率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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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16,497元 │同編號一之應收利息起迄日及│同上 │
│ │ │利率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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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16,892元 │同編號一之應收利息起迄日及│同上 │
│ │ │利率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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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 │16,892元 │同編號一之應收利息起迄日及│同上 │
│ │ │利率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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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 │16,082元 │同編號一之應收利息起迄日及│同上 │
│ │ │利率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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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6,082元 │同編號一之應收利息起迄日及│同上 │
│ │ │利率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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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計│168,925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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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