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基小字第2394號
原 告 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勝發
訴訟代理人 陳裕芃
被 告 吳花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改用簡易訴訟程序。
理 由
一、按簡易事件誤分為小額事件,當事人已為本案之言詞辯論者 ,除合意適用小額程序繼續審理外,承辦法官應以裁定改用 簡易程序,並將該小額事件報結後改分為簡易事件,由原法 官依簡易程序繼續審理,同一地方法院適用簡易程序審理事 件事務分配辦法第6條第2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聲明請求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 393,638 元,及自民國95年8月31日起至95年10月4日止,按年利率18 .25%計算之利息,另自95年10月5日起至104年8 月31日止, 按年利率20%計算之利息,暨自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5% 計算之利息,有起訴狀在卷足憑,並經原告於 本院108年11月7日言詞辯論期日確認無誤,故本件訴訟標的 金額在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應適用簡易訴訟程序審理 ,卻誤分為小額事件,且被告未於108年11月7日言詞辯論期 日到場,兩造無法合意適用小額程序繼續審理,自應由本院 裁定改適用簡易訴訟程序繼續審理,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1 日
基隆簡易庭法 官 周裕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1 日
書記官 邱李和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