命繼承人提出遺產清冊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司繼字,108年度,787號
KLDV,108,司繼,787,201912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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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繼字第787號
聲 請 人 台壽保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欽淼 


相 對 人 游振源 
      游正義 
上列聲請人聲請命繼承人陳報遺產清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三個月內,陳報被繼承人游新田之遺產清冊。
聲請程序費用由被繼承人游新田之遺產負擔。
理 由
一、按債權人得向法院聲請命繼承人於三個月內提出遺產清冊, 民法第1156條之1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係被繼承人游新田之債權人,被 繼承人於民國107年1月6日死亡,相對人為其繼承人,迄未 向法院陳報遺產清冊,爰聲請命相對人提出,俾便釐清繼承 之法律關係等語。
三、查相對人游振源游正義係被繼承人游新田(男、民國00年 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之繼承人, 被繼承人於107年1月6日死亡等情,此有聲請人提出之戶籍 謄本、除戶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在卷可稽。而聲請人為被 繼承人之債權人,亦有臺灣宜蘭地法院107年度宜簡字第329 號民事簡易判決影本附卷可參。是本件聲請人既為被繼承人 之債權人,其向本院聲請命相對人提出遺產清冊,於法尚無 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127條第4項,裁定如主文。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22 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 高湘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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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壽保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