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生執行事件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司執消債更字,108年度,14號
KLDV,108,司執消債更,14,201912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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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14號
債 務 人 王明芳 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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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 理 人 陳雅萍律師
債 權 人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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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雷仲達 0000000000
代 理 人 陳志銘 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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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0000000000000000
代 理 人 黃怡玲 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
債 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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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00000000
代 理 人 陳飛宏 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
債 權 人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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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 000000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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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 權 人 長鑫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原安泰商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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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林樹旺 00000000000000
代 理 人 廖孝偉 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
債 權 人 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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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郭文進 00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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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 權 人 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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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程耀輝 00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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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列當事人聲請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所提如附表一所示之更生方案應予認可。



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應受如附表二所示之生活限制。
理 由
一、按債務人有薪資、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固定收入,依其收入 及財產狀況,可認更生方案之條件已盡力清償者,法院應以 裁定認可更生方案。;法院為認可之裁定時,因更生方案履 行之必要,對於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 活程度,得為相當之限制,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4條第1 項前段、第62條第2 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債務人聲請更生,前經本院於以107年度消債更字第6 4號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在案,有上開裁定1份在卷可參。又債 務人確有薪資、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固定收入等情,有龍順 海運股份有限公司出具之在職證明書、薪資明細等件在卷足 憑。再觀諸債務人於民國108年10月15日所提如附表一所示 之更生方案,其條件為:債務人自認可更生方案裁定確定之 翌月起,以1個月為1期,分72期清償,每期清償11,600元, 總清償金額共計為835,200元。經本院審酌下列情事,認其 更生方案之條件已屬盡力清償:債務人於法院裁定開始更生 程序時,有任職於龍順海運股份有限公司之薪資收入,有債 務人之107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全國財產稅 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及法務部─高額壽險資訊連結作業查詢 結果附卷可稽。而本件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之受償總額為 835,200元,並未顯低於本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時,依清算 程序所得受償之總額(即債務人所有位於嘉義縣地號土地持 分及嘉義縣未辦保存登記建物持分)。又債務人聲請前二年 間可處分所得為240,000元,扣除前二年內之必要生活費用3 31,032元後,係低於上開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之受償總 額,足認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之受償權益已受保障。再 者,債務人目前係任職於龍順海運股份有限公司,平均每月 之固定收入約為30,744元(底薪26,000元及有加計津貼時35, 489元之平均),無其他獎金,有龍順海運股份有限公司出具 之薪資明細在卷可憑。依債務人所提財產及收入狀況報告書 ,其更生方案履行期間債務人個人每月生活必要支出為17,8 60元(包括膳食費、房屋租金及健保費)。其中租金部分依 行政院主計總處臺灣地區102年家庭收支調查報告第32頁消 費型態分析,其中住宅等支出之比率約為24.27%,即倘以每 月最低生活費12,388元計算,其中有關住宅等部分可得支出 僅3,006元【計算式:12,388元×24.27%=3,006元】。本件經 查,債務人於基隆市生活惟於此地無自用住宅,而是於基隆 市光華路37巷94號賃屋而居,有債務人提出之租賃契約在卷



可稽,惟如以基隆市租屋行情,如未逾每月6,000元尚屬合 理,故債務人於更生方案中再增列每月房租2,994元即每月 房租共6,000元為必要生活支出,未逾一般人之生活程度, 應屬合理。又債務人之住所地位於基隆市,參酌衛生福利部 公布108年度臺灣省平均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為12,388元, 又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4條之2第1項規定,債務人必要 生活費用,以最近一年衛生福利部或直轄市政府所公告當地 區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一點二倍定之。由是以觀,債務人陳 報之個人每月必要生活費用額,應屬合理(即14,866元+2,99 4元)。基上,債務人之每月固定收入30,744元扣除自己之必 要生活費用17,860元後,其已將剩餘之金額以多於5分之4即 每月提出11,600元用於清償債務,已徵債務人確已勉力清償 債務,並為履行更方案展現其誠意及盡力清償之能事。至於 有債權人不同意此更生方案,無非係以債務人還款成數偏低 ;債務人正值壯年,應可兼職或另謀新職以增加收入等為由 。惟查,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之立法目的,係為使不幸陷入 經濟困境之人得以清理債務、重建生活,並在清理過程中能 保有符合人性尊嚴之最低基本生活,是更生方案之認可原則 上應以債務人目前確能獲得之固定收入做為履行更生方案之 基礎,審酌扣除最低生活需求後,債務人能否負擔該方案之 條件。從而,清償成數、年齡、兼職與否等均非認可更生方 案之唯一標準。況債務人是否兼職或以其他方式增加收入, 猶端視其現有工作性質、個人專業能力、家庭因素及經濟景 氣良窳等諸多因素而定,而此等因素或為無法明確衡量、抑 或另屬將來不可預測之事,俱無從採為判斷更生方案盡力清 償與否之客觀依據。故債權人徒以上開理由表示不同意更生 方案云云,顯然於法不合,自難採憑。
三、綜上所述,債務人所提如附表一所示之更生方案核屬已盡力 清償,且無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3條及第64條第2 項所定 不應認可之消極事由存在,故不經債權人會議可決,應以裁 定認可該更生方案。並依同條例第62條第2 項規定,就債務 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裁定為如附 表二所示之限制。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4   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鄭心怡
壹、更生方案內容 一、清償期數及清償金額:自認可更生方案裁定確定後之次月起,以每1個月為1期,每期清償額為新臺幣(下同)11,600元,共計72期。 二、給付方式:(1)自認可更生方案裁定確定後之次月起,於每月 10日前,將每期應繳金額以臨櫃繳款、匯款方式或自動櫃員機(ATM)轉帳或債權人指定還款方式,分別匯入各債權人指定匯款帳號,匯款或轉帳手續費由債務人負擔。 (2)債務人於履行更生方案前,應自行向各債權人詢問還款方式,並依期履行。如債權人為金融機構,債務人得以書面請求最大債權金融機構統一辦理收款及撥付款項之作業。 (3)各債權人分配金額如貳之分配表所示。 三、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務總額:3,086,908元。 四、清償總額:835,200元。 五、清償成數:27.05%。 六、更生方案如一期未履行,視為全部到期。 七、有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發生,致債務人遲延給付,應許延緩一期給付,但履行期應順延一期。ar 貳、更生清償分配表:各債權人每期可受分配金額=每期還款總金額×各債權人債權比率。 債權人名稱 債權總額(新臺幣) 債權比例 每期受償金額(新臺幣) 備 註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170,461 5.52% 640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1,016,340 32.92% 3,819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12,391 0.4% 46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537,827 17.42% 2,021 長鑫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原安泰商銀) 592,000 19.18% 2,225 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321,546 10.42% 1,209 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436,343 14.14% 1,640 附件二:更生債務人之生活限制
准許更生之債務人,未依更生條件完全履行完畢前,應受下列之生活限制: 一、不得為奢靡浪費之消費活動。 二、不得為賭博或為其他投機行為。 三、除為清償更生債權外,不得為不動產之處分或受讓。 四、不得為金錢借貸之行為。 五、不得搭乘計程車、高鐵及航空器,但因公務所需且由公費支付者,不在此限。 六、不得從事國外遊學或出國旅遊等消費行為。 七、不得投資金融商品(例如股票、基金等)。 八、不得從事逾越通常生活程度之贈與。 九、每月應製作收入支出帳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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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長鑫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原安泰商銀)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龍順海運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