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8460號
債 權 人 新北市瑞芳地區農會
法定代理人 林文義
債 務 人 張弈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萬肆仟陸佰肆拾元,及自民
國一百零八年八月二十一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八年九月二十日
止,按年息百分之一‧二九計算之利息,另自民國一百零八
年九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九四四七
計算之利息,及該逾期利息按年息百分之二‧九四四七計算
之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
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王彥斌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